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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不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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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不構成犯罪嗎?

檢察院不批捕不構成犯罪嗎?

一、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並不必然意味著其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第65條明確規定,對於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從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不難理解,逮捕作為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其適用條件是非常嚴格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同時具備逮捕的條件,且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才能批准逮捕,對於無社會危險性的即使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也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及其他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有以下情形:無社會危險性不捕、證據不足不捕、不構成犯罪不捕等。所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就必須批准逮捕,更不能理解為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不需要負刑事責任,更不能將不批准逮捕等同於不構成犯罪。

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必須撤銷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第8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該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採取除逮捕外的其他強制措施。對於被採取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偵查機關仍應繼續偵查,而非撤銷案件。對於偵查終結後,案件是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則視情況而定。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可見撤銷案件與是否批准逮捕沒有必然聯絡,不批准逮捕並不意味著刑事案件不成立,必須撤銷案件。

三、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構成犯罪,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提起公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173條之規定,提起公訴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的情形有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27條規定,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根據此規定,對於公安機關認為不需要提請逮捕的案件及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只要符合起訴條件的,均可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可見,不批准逮捕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符合訴訟程式。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決定逮捕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根據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決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第128條規定,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認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決定依法逮捕。

據此可以理解為,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應當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二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因此,法院對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案件決定逮捕,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權力,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不逮捕並不代表不構成犯罪,逮捕只是一種形式而已,除了進行逮捕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式,最終是不是不構成犯罪需要根據法院的判決來確定,一般不進行逮捕一般是犯罪行為沒有太大的危害性,但是一般犯罪證據確鑿都會進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