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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經偵電話傳喚必須到嗎

強制措施 閱讀(2.47W)

一、接到經偵電話傳喚必須到嗎

接到經偵電話傳喚必須到嗎

先判斷是否是真的,一般辦案是不會打電話通知的。如果是真的,那麼就有義務去配合執行警務。

公安經偵大隊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的偵查,屬於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採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隸屬於公安部門。主要職責是:

1.組織、指導、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

2.指導、檢查、監督當地的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提出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的對策。

3.指導當地的金融、財稅部門和其他關係到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單位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二、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條件

1.在採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

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

二是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採取拘傳的方法。

採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

2.對於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說,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

3.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證明檔案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訊問任務的證明信。

4.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即傳喚、拘傳所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因為涉及到嫌疑人人身自由問題,因而在採取拘傳措施的時候,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不允許違法傳喚,損害到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在進行傳喚的時候應當出示相關的證件,同時必須要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也就是我們說的傳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