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傳喚多長時間必須到
取保候審應當做到隨傳隨到,沒有規定具體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律師用取保候審申請書的內容有什麼
申請人:某某
地址:某某地點
郵編:1234
電話:12345
申請事項
為涉嫌某某的犯罪嫌疑人某某 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
犯罪嫌疑人某某因涉嫌某某一案,於某年某月某日由貴局刑事拘留,現看押在某某看守所內。考慮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質以及案件情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某某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故根據犯罪嫌疑人家屬的要求,為某某提出取保候審申請。
嫌疑人家屬願意繳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保證人保證做到隨時向執行機關報告嫌疑人的情況,並且保證做到:遵守法律;隨傳隨到;不干擾證人作證;不毀滅偽造證據;不離開本市。
請求貴局予以審查批准。
此致
某市區人某某民法院
申請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取保候審申請書的內容有申請人的相關身份資訊,以及拘留某某的相關事實,同時還需要寫明進行取保候審的相關原因和法律依據,以及相關的承諾,保證人需要隨時向執行機關提供嫌疑人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