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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監視居住期間是否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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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監視居住期間是否折抵刑期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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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視居住期間是否折抵刑期

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監視居住不能折抵刑期。但是2013.1.1生效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監視居住有兩種執行方式:一種是在被監視居住人的住所執行,另一種是在指定居所執行。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的,不能折抵刑期。因為,在被告人住處執行的沒有完全限制被監視居住人的自由,沒有嚴重影響被監視居住人的生活。新刑訴法之所以規定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主要是考慮到居所執行的監視居住則基本是一種變相的羈押,對被監視居住人的限制程度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