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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妨礙公務罪批捕如何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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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妨礙公務罪批捕如何減刑?

一、以妨礙公務罪批捕如何減刑?

以妨礙公務罪批捕可以通過賠禮道歉以及回去的方式來爭取減刑,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以妨礙公務罪被檢察機關批捕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向執行人員賠禮道歉、真誠悔罪等的方式採取判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此種情況是上述暴力、威脅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圍攻、鬨鬧,對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求提供方便條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辦等而阻礙執行有關國家安全公務。如果是以暴力、威脅方法直接阻礙,則屬於本罪客觀方面的第一種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況,而不能以此種情況論處。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在公安機關或者是其他的國家強制性的機關執行一些公務的時候,作為公民的話應當積極的予以,一定的配合,不應該妨礙和阻撓,否則的話如果情節嚴重導致了會讓危害的後果,就會按照妨礙公務罪來進行處理,此時要想減刑的話,應當符合減刑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