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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批捕後如果發現沒有犯罪啥辦

強制措施 閱讀(1.12W)

在批捕後如果發現沒有犯罪啥辦

一、在批捕後如果發現沒有犯罪啥辦

檢察院批捕後如果證據不足或者無罪會放人。無罪的話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刑事拘留的時間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1)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2)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在司法實踐中 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複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3)三十日。即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檢察院作出批捕的決定以後,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就被判罪,或者是一定犯罪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最終是需要交給法院來下達最後的判決結果,如果在作出批捕的決定後,發現犯罪嫌疑人無罪,那麼需要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