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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事拘留批捕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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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事拘留批捕後怎麼辦?

一、刑事拘留批捕後怎麼辦?

刑事拘留批捕後還是處於偵查階段,在拘留後的三日內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警方是有權利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時間結束後會立即釋放或者變更為逮捕的強制措施。

而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物件有哪些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物件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若是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是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檢察院提出逮捕請求的,若是民事主體之前處於刑事拘留的狀態,那麼在被批捕之後,民事主體的人身自由可以在審理案件階段都會被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