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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押罪犯換押手續主要是什麼

強制措施 閱讀(1.78W)

一、關押罪犯換押手續主要是什麼?

關押罪犯換押手續主要是什麼

換押手續主要就是換押證,換押時,由移送機關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一聯送達看守所,其餘各聯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接收案件後,填寫《換押證》,加蓋公章後送達看守所。對於辦案機關未改變,但是羈押期限發生變化的,辦案機關應當在原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前,填寫《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看守所。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計算羈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鑑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在該情形出現或者消失後3日內,將《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看守所。

二、換押和通知範圍

(一)換押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辦理換押手續:

1、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2、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及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

4、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後提請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的;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抗訴以及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

7、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式,或者死刑複核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屬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式,以及死刑複核後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

8、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改變辦案機關的。

(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將變更後的羈押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長拘留時間的;

2、依法延長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審理期限的;

3、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計算羈押期限以及從查清其身份之日起開始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5、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式的;

6、因精神病鑑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

7、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審理以及恢復審理的;

8、死刑複核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為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式的;

9、羈押期限改變的其他情形。

對已經處於關押狀態當中的罪犯,一般情況下不會輕而易舉的變更服刑場所,除非是案件並沒有最終的定罪之前,比如公安機關完成偵查工作之後犯罪嫌疑人就會變更羈押場所,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是被羈押在檢察院的,如果是罪犯,直接就是在監獄中服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