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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未成年少女該如何量刑處罰

強姦辯護 閱讀(2.71W)

刑法修正案九當中,我國已經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因此現在有強姦幼女的行為,其實都是按照強姦罪來定罪處罰的。而現實中,我國一直都未成年人都是加強了保護的,那要是強姦未成年少女的話,此時該如何量刑處罰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強姦未成年少女該如何量刑處罰

一、強姦未成年少女該如何量刑處罰

涉嫌強姦罪,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從重處罰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如何認定強姦罪?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姦罪與通姦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為。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2)對“半推半就”的姦淫行為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3、丈夫強姦妻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通說觀點認為,由於有合法的夫妻關係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為強姦犯罪。

4、“強姦”男性是否構成強姦罪?

刑法對於強姦罪的物件僅僅限定在女性,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進行法律規範。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姦”男性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姦罪。假如行為人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著手實行強姦,並且完成“強姦行為”,並不構成強姦罪。調查近幾年的案例,法院判決大多是“故意傷害罪”。如果由於物件是男性而強姦不能的情況下,以強姦未遂定罪。視當時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如果此時未成年少女屬於不滿14週歲的幼女,那在認定構成強姦罪之後,往往需要從重進行處罰,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此時的起刑點為10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則可以對行為人處死刑。要是認定構成強姦未遂,那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