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姦辯護>

強姦罪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強姦辯護 閱讀(1.18W)

一、強姦罪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強姦罪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強姦罪主體是滿14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強姦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涉嫌強姦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

第一條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批准逮捕: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雖然在司法實踐中,女性性侵犯男性的這種案例也屢見不鮮,但到目前為止,法律沒有將女性列為強姦罪的犯罪主體,如果強姦案件中存在其他的犯罪團伙,女性可以作為從犯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