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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的主觀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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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的主觀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每一個犯罪其實在主觀方面都是有嚴格要求的,這在實際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是要考慮到的,而我國法律中規定的刑事犯罪主觀方面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那對於強姦罪來講,強姦罪的主觀方面屬於哪種呢?請跟隨率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強姦罪的主觀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強姦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且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強行姦淫婦女的目的。但對不滿14週歲的幼女來說,則只要求為明知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仍然希望與之發生性關係。因為,不滿14週歲的幼女,無論是生理還是心理都尚未成熟,還不知道男女兩性關係的性質、後果,因此,與之發生性關係,不論是否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都可構成強姦罪。至於明知,則既包括確確實實知道其是不滿14週歲幼女的確實知,又包括認識到其可能是不滿14週歲幼女的可能知。

二、如何認定強姦罪?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姦罪與通姦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為。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2)對“半推半就”的姦淫行為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姦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強姦妻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通說觀點認為,由於有合法的夫妻關係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為強姦犯罪。

4、“強姦”男性是否構成強姦罪?

刑法對於強姦罪的物件僅僅限定在女性,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進行法律規範。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姦”男性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姦罪。假如行為人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著手實行強姦,並且完成“強姦行為”,並不構成強姦罪。調查近幾年的案例,法院判決大多是“故意傷害罪”。如果由於物件是男性而強姦不能的情況下,以強姦未遂定罪。視當時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結合上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強姦罪的主觀方面其實是故意,並且此時還要求為直接故意,畢竟在犯罪故意當中又可以區分為間接故意和直接故意。也就是說,如果此時行為人並非具有直接故意的心態,那麼就不應該認定他構成強姦罪,自然不能按照此罪的量刑標準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