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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幼女賣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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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幼女賣淫罪構成要件: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物件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所謂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或其他物質或非物質性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灌輸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誘惑、勸導、慫恿幼女從事賣淫活動。所謂賣淫,是指為謀利,與不特定的他人進行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行為。行為人引誘幼女向他人賣淫,才能構成本罪,若是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則應依具體案情以強姦罪或嫖宿幼女罪論處。行為人的行為方式僅限於引誘,若是組織、強迫、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則應分別以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論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14週歲的幼女賣淫,是對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都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如果是引誘他人的話,將會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對我國的社會治安以及青少年的健康,身心發展都會造成影響。是非常嚴重的犯罪不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