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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50萬判幾年?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3.32W)

集資詐騙罪50萬判幾年?

非法集資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種違法行為,集資詐騙有別於前者之處就是它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也就是說犯罪分子如果通過集資詐騙手段來騙取老百姓錢財,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歸還,這種性質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加嚴重和惡劣,那麼,集資詐騙罪50萬判幾年呢?

一、集資詐騙罪的含義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集資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二、集資詐騙罪的量刑認定

(一)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二)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三)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三、集資詐騙罪的判罰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關於集資詐騙罪50萬判幾年的問題,首先要看犯罪主體是單位還是個人,如果是個人,50萬屬於數額巨大的標準,判處5-10年,如果是單位,50萬屬於數額較大的標準,判處5年以下。上述50萬金額的認定是扣除犯罪嫌疑人已經歸還給受害人之後,實際詐騙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