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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150萬判幾年?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09W)

集資詐騙罪150萬判幾年?

法院在受理集資詐騙案的時候,會重點參考集資詐騙金額,這是量刑的主要依據。近年來,我國查處的集資詐騙案件涉及的金額越來越大,受害人數也遍佈全國。按照司法解釋,集資詐騙150萬就屬於數額特別巨大。那麼集資詐騙罪150萬判幾年?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集資詐騙罪150萬判幾年?

集資詐騙150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量刑看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集資詐騙的特點有哪些?

1、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專案。“以虛假的證明檔案”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2、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3、被騙物件的公眾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物件,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範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綜上所述,我國刑法對集資詐騙的量刑分為三個檔次,根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來分。詐騙金額達到150萬,就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了。具體到集資詐騙罪150萬判幾年,這個法院還要結合犯罪情節而定,通常要對犯罪分子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