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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騙案件的管轄規定有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72W)

一、網路詐騙案件的管轄規定有什麼?

網路詐騙案件的管轄規定有什麼?

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電信網路詐騙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詐騙數額當時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後續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可由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網路詐騙犯罪的查處難點有什麼?

(一)偵查取證困難。犯罪分子在網路犯罪中常用的手段有:

1、採用假身份證註冊銀行卡;

2、使用專門用於作案的手機;

3、擁有多個網路註冊名,且名稱各異;

4、為逃避偵查,往往是流動上網,在詐騙得手後銷燬相關網上證據。

相比於傳統的犯罪,網路詐騙犯罪風險較小,並且因網路傳播迅速、快捷,往往難以確定作案嫌疑人和作案地點。此外,網路詐騙往往是使大批的網民上當受騙,受害人數眾多,涉及範圍廣泛,這些都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辦案成本過高。由於此類案件具有跨地域性,涉案範圍較大,因此,公安機關在偵破此類案件時,往往要輾轉全國各地進行取證,辦案成本遠遠超出辦理一般的詐騙案件。

三、網路詐騙怎麼認定犯罪?

構成以下幾個要件即可認定為網路詐騙: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其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網路詐騙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其偵查取證比較困難,因為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都是假的身份證、銀行卡,使用專門的手機進行犯罪。這類案件的辦案成本比較高,主要是跨地域,涉案的範圍較大,追查起來比較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