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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逮捕後退賠有作用沒有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21W)

電信詐騙逮捕後退賠有作用沒有

電信詐騙逮捕後退賠有作用沒有

詐騙罪是刑事犯罪,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違法所得應當追繳、退賠,受害人有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詐騙的財物。

《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雖然詐騙行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在一些共同的特徵把握這些特徵予以防範,是可以避免使自己誤入歧途、落入圈套的。更何況很多騙子的手段並不見得很高明,受騙的主要原因還是出於受害人本身。一般說來,受害人具有一些不良或幼稚的心理意識,是詐騙分子之所以能輕易得手的關鍵。通常,下面幾種不良心理意識易被詐騙分子利用:

(1)虛榮心理;

(2)不作分析的同情、憐憫心理;

(3)貪佔小便宜的心理;

(4)輕率、輕信、麻痺、缺乏責任感;

(5)好逸惡勞、想入非非;

(6)貪求美色的意識;

(7)易受暗示、易受誘惑的心理品質等等。

以學生為例

1、思想單純,分辨能力差

很多同學從國小、中學到大學都有“十年寒窗”的經歷,與社會接觸較少,思想單純;對一些人或者事缺乏應有的分辨能力,更缺乏刨根問底的習慣,對於事物的分析往往停留在表象上,或根本就不去分析使詐騙分子有可乘之機。

2、同情心作祟

幫助有困難的人,這是我國的優良傳統,是值得我們繼承和發揚的。但如果不假思索去“幫”一個不相識或相識不久的人,這是很危險的。然而遺憾的是,我們有不少大學生就是憑著這種幼稚、不作分析的同情、憐憫之心,一遇上那些自稱走投無路急需幫助的“落難者”,往往就會被他們的花言巧語所矇蔽,繼而“慷慨解囊”,自以為做了一件好事,殊不知已落入騙子設下的圈套。

3、有求於人,粗心大意

每個人免不了有求他人相助的事,但關鍵是要了解對方的人品和身份。有些同學在有求於人而有人願“幫忙”時,往往是急不可待,完全放鬆了警惕;對於對方提出的要求,常常是惟命是從,很“積極自覺”地滿足對方的要求進而鑄成大錯。

4、貪小便宜,急功近利

貪心是受害者最大的心理缺點。很多詐騙分子之所以屢騙屢成,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利用人們的這種不良心態。受害者往往是為詐騙分子開出的“好處”、“利益”所深深吸引,自以為可以用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大的利益和好處,見“利”就上,趨之若鶩,對於詐騙分子的所作所為不加深思和分析,不作深入的調查研究,最後落得個“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的可悲下場。

詐騙金額的 追繳是有關辦案人員問題解決的重點,因為詐騙案件一般情況下涉案人員較多,所以自己要學會合理的進行提請,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才會有著重要的保障,但是具體的問題處理,會存在一定的時間停滯期,所以自己要耐心的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