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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不起訴國家賠償有沒有?

國家賠償 閱讀(1.24W)

逮捕後不起訴國家賠償有沒有?

檢察院在被錯誤的證據所迷惑的情況下可能會抓捕費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公民,並且在實際的調查中發現了錯誤肯定會放棄對合法公民的起訴決定,但是公民被逮捕直到又被釋放期間肯定也遭受了一定的損失,那麼,逮捕後不起訴國家賠償有沒有?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逮捕後不起訴國家賠償有沒有?

如果檢察院做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那麼賠償義務機關就是檢察院,如果檢察院沒有批捕,公安機關在先行拘留的時候檢察院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此時的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公安局。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上述文章就是小編對“逮捕後不起訴國家賠償有沒有”的解答。總之,只要是檢察院的工作失誤到導致合法公民被錯誤逮捕就必須要求改檢察院針對公民的損失進行賠償,儘管最後沒有被起訴也應當將這個錯誤的逮捕決定視作是檢察院的錯誤。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