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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保護的法益有哪些?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71W)

一、招搖撞騙罪保護的法益有哪些?

招搖撞騙罪保護的法益有哪些?

保護社會秩序,社會經濟秩序、公民的財產權等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特徵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於“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三、招搖撞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

3、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四、招搖撞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麼?

(1)前罪是以“騙”為特徵的,被害人在受騙後往往是“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後罪,雖然也有“詐”的成份,但卻是以“恫嚇”被害人為特徵,即對財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嚇,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而出讓其他合法權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2)前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其直接侵犯的不僅可能是財產權,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權益;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只能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招搖撞騙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須是出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實施的犯罪行為,利用一般普通國家機關的工作人民的名義的,如果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或者是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按照罪輕處理,如果是冒充人民警察的,就應當按照罪責嚴重處理,處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