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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法條有哪些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83W)

招搖撞騙罪法條有哪些

基本每個國家的工作人員因為特殊的公務員身份,手裡都會擁有一定權利,在辦事的時候就會比普通人方便的多。因此有的人就會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來招搖撞騙,此時會構成招搖撞騙罪。那麼我國關於招搖撞騙罪法條有哪些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招搖撞騙罪法條有哪些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有何不同?

兩罪看起來都屬於詐騙,但是從我國《刑法》規定來看,招搖撞騙罪對行為物件、犯罪行為方式以及騙取的內容等方面上與詐騙罪都有不同程度上地差別。

1、在行為物件和騙取內容上,招搖撞騙騙取的利益包括財產性利益也包括非財產性利益;詐騙罪的行為物件僅包括財物和財產性利益。比如說,招搖撞騙罪的行為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可以利用某種特定身份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某種榮譽,而詐騙罪不能。

2、在行為方式上,招搖撞騙罪必須是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式騙取利益;而詐騙罪並不限定於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式騙取,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即可。

3、如果騙取的財物數額達到“特別巨大”的程度,如達到20萬元以上,從刑罰與罪行相統一的角度來說,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即處以詐騙罪。

4、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應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這是我國《刑法》第279條第2款明確規定的,屬於招搖撞騙罪的從重情節。這是因為冒充人民警察這樣的特殊身份,給人民警察職業榮譽造成傷害,性質較為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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