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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開庭後多久出判決結果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3.24W)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複雜,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因此,批准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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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八十二條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按照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