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經濟犯罪辯護>

非法融資司法解釋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5.11K)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非法融資的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五、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非法融資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