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與銷售假藥罪的區分怎麼區分?
非法經營罪與銷售假藥罪存在著犯罪主客體、主客觀、主客體等方面的不同。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此時,如果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以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一)非法經營罪
1、犯罪客體
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二)銷售假藥罪
1、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總之,非法經營罪是違背市場秩序並存在非法經營行為的犯罪行為,而銷售假藥罪是既違反法律法規又侵犯人體生命健康權的犯罪行為。兩者都是阻礙藥品市場秩序有序運營的違法行為,存在一定的交叉,但兩者是不同的罪名,不能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