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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人個人開戶的特點是什麼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1.81W)

非法集資個人開戶的特點在於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其中包括: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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