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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是選擇性罪名嗎?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1.11W)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是選擇性罪名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選擇性罪名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屬於選擇性的罪名,生產假藥構成犯罪的,按生產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既生產又銷售的,按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客觀表現行為方式是什麼?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所稱假藥,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刑法》當中規定了有許多選擇性的犯罪罪名,比如說有生產銷售假藥,就是不管從事生產行為還是假銷售行為,都需要嚴格的按照《刑法》第141條當中的規定對此定罪量刑的。但是還是需要注意的,就是該案件罪名肯定是需要符合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