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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票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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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開增值稅票罪量刑標準

虛開增值稅票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本罪取消死刑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有關司法解釋,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

(2)虛開稅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適用這一款的規定必須同時具備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三個條件。依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5、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二、虛開增值稅票罪構成要件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具體行為方式有以下四種:

1、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務但為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2、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卻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指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友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要求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指在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溝通聯絡、牽線搭橋的行為。

綜上所述,在進行虛開增值稅票罪量刑的時候,主要是根據虛開增值稅票的金額和數量來進行量刑。金額越高的量刑也就越高。另外,在進行處理虛開增值稅票罪的時候,我們要考慮開具的增值稅的發票的用途,來儘量的挽回相關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