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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3.09W)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權、健康權;而詐騙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以嚴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則是行為人純粹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交出財物的行為。

3、定罪的標準不同。鏟銷售假藥罪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為構成本罪的標準;而詐騙罪則以詐騙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為構成本罪的標準。從理論上講,二者容易區分,只是司法實踐中存在以假藥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與生產、銷售假藥犯罪容易相混淆。

以假藥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純粹是以假藥作為騙取對方信任的手段來騙取他人財物,其假藥並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以定詐騙罪為宜。

二、什麼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行為的最突出的特點就是行為人設法使被害人在認識產生錯覺,以"自覺地”將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欺詐行為從形式上分為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綜上所述,兩類犯罪的侵權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物件是國家藥監繫統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而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製售假藥罪的客觀方面是製做並售賣假藥,嚴重危害到人體健康的程度;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純粹採取憑空捏造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使當事人主動交出財物。二者都侵害了國民的基本權益,均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