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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賠償 閱讀(1.5W)

現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現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資料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

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是否合法。

凡以國庫收入或國家財產所進行的賠償均可以稱為國家賠償。這是廣義上的國家賠償。

在我國,狹義的國家賠償是指通過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賠償。與外國相比,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我國是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違法為前提,嚴格區分國家賠償與國家外償兩個概念 。

第二、我國國家賠償不僅指行政賠償,還包括刑事賠償與部分民事、行政審判賠償。

第三、我國引起國家賠償的原因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強調的是行行,因而對公共設施造成的損害不予賠償。

第四、我國不包括公立公益單位的侵權活動引起的損害賠償。

是根據當地職員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計算的,綏安承擔國家賠償的方式有很多種,但是主要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的方式,若是公民的財產受到了損害,責任機關還需要承擔恢復財產的責任。侵犯公民自由的,需要恢復期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