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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賠償主體涉及哪些方面

國家賠償 閱讀(2.8W)

關於國家賠償主體涉及哪些方面

實際上國家賠償法自從實施以來,確實在生活當中對於監督國家權力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的,但是,國家賠償法立法本身就存在著一定的缺陷,當中的很多制度上的漏洞到現在也沒有進行特別全面的完善。此外,還有很多的民眾還不清楚關於國家賠償主體涉及哪些方面?

一、關於國家賠償主體涉及哪些方面?

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其中:國家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

賠償責任主體即賠償責任的最終歸屬者。在國家賠償制度中,國家是賠償責任主體,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表現即賠償費用由國庫支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為的職權行為之所以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在於他們的職權來自於國家,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其行使職權的後果,無論是積極結果,還是消極後果,都應當歸屬於國家。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表現是賠償費用由國庫支出。國家賠償費用是賠償義務機關依法賠償請求人支付的費用。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即賠償費用應根據侵權責任的歸屬分別由各級財政列支,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後再向同級政府的財政機關申請核撥。

二、國家賠償的原則

第一,違法歸責原則是客觀歸責原則,避免了過錯原則在主觀認定方面的困難,便於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根據違法歸責原則只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客觀上是否違法而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只要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的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則一旦發生損害,受害人無須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即可以要求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從而避免了確立主觀過錯和客觀違法的雙重責任標準,有利於明確責任主體。

第二,違法歸責原則將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嚴格區分開來,違法歸責原則以行為主體執行職務的違法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排除了對其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的可能性,則有效地區分了國家賠償責任與國家補償責任。

第三,違法歸責原則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合法與否作為是否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標準,與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強調的職權法定、依程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與行政訴訟法確定的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相統一。

三、國家賠償的程式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確定了刑事賠償由人民法院特設的賠償委員會來處理。但是,無論是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既然是應賠償請求人的請求對賠償爭議進行裁決的司法活動,就應當遵守司法程式的一般規則,賠償的一般程式是:

(1)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

(2)合議。無論是行政審判庭,還是賠償委員會,都採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

(3)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式,當事人有權上訴。

其實國家賠償的主體也就是包括司法機關,行政單位或者由行政單位委託的組織作出的侵犯公民權益的事情也要承擔賠償責任的。總而言之,國家賠償主體肯定都是屬於歸屬國家直接管轄的單位,但目前民事錯判尚不在國家賠償的範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