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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主體涉及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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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主體涉及哪些?

國家賠償主體涉及哪些

1、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是指

依照憲法和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定的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範圍而言包括上至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下至基層人民政府鄉鎮政府的各級各類行政組織,不僅包括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也包括非常設機構和臨時機構。國家司法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公安機關和安全機關;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行使審判權的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行使監獄管理職權的監獄管理機關。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國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式任用的在各類國家機關中工作的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公務的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司法機關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和監獄看守所的管教人員。同時也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人員和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員此外還包括自願協助執行國家公務的普通公民。不包括勤雜人員和服務人員。由於勤雜人員違法侵犯他人合法權利造成損害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要賠償也是依照民法的規定給予賠償,不適用國家賠償的規則。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4、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一個企業與人產生糾紛,進而經過了相應的民事訴訟程式,法院也實施了訴訟保全和執行措施。該企業後來也沒有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該企業對法院的訴訟保全和執行措施持有異議,要求相關法院給予國家賠償。於是,該企業的實際經營者以個人名義提起了國家賠償,要求法院給予賠償。相關法院和賠償委員會受理了該案,卻沒有審查提起主體是否適格,就將該國家賠償案一直辦下去,進行實體的處理。以至於經過了賠償義務機關的處理、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等階段,並作出了相應的決定。只是在後來的申訴審查中,才開始注意到賠償請求人的主體資格問題。經過審查,才以賠償請求人主體不適格,應以法人而不能以經營者個人名義提起為由,駁回了個人的賠償申請。

這一因審查賠償請求人主體資格不嚴,沒有嚴格區分法人和個人,引起了賠償工作中“白走一大圈”,真的是一個訴訟上的浪費,增大了當事人和法院、賠償委員會的不必要的工作量。如果當時辦理法院、賠償委員會就對該提起主體的問題加以認真的審查,明確經營者與法人不同、經營者個人不能代替法人提起賠償申請等問題,就不會再“白走一大圈”,浪費這麼多的時間和精力。

在國家賠償案件中,這一賠償請求人的主體資格問題並不是單個案件的問題,帶有一定的普遍性。這與司法賠償案件辦理中不重視賠償請求人主體資格,沒有嚴格區分法人和個人引起的,這是賠償案件辦理中當事人主體特別是法人主體資格意識欠缺引起。

法人這一概念本就不是中國本土產生的,是後來從國外引進,是舶來品。有關法人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實質要求,國人少於理解,也不太重視。只是在民商事訴訟中,才給予了法人制度以充分的注意。因為,在民商事案件中,法人是特別重要的訴訟主體,也是最常見的訴訟主體,涉及到相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認定,利害關係所在,必須搞清。但在其他的案件中,特別是在國家賠償案件中,就沒有了民商事案件中那麼重視了。

為此,在國家賠償案件中特別是司法賠償案件中,必須增強對賠償請求人特別是對企業、法人主體資格審查的意識,應當象辦理民商事案件一樣,給予該問題以足夠的重視,嚴格審查條件,最終正確確定適當的賠償請求人的主體。

司法賠償案件不應只是注重實體問題的解決而不太注重賠償請求人主體問題,不要認為只要解決了實體問題,其他的比如賠償請求人的主體問題就不重要,以真正確立起實體、主體問題並重的觀念。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有哪些

(一)一般情況下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包括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實施致害行為,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2)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實施致害行為,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二)特殊情況下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1)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實施致害行為時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有權向其中的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請求,該機關必須受理。因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方面承擔連帶責任,賠償金額大小如何分配,由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在致害行為中應該承擔的責任大小協商解決。

(2)致害主體為非行政機關時的賠償義務機關:

①被授權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②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是國家對錯誤的一種彌補,它的補償可能來自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的任意一方。目前,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日益完善,賠償金額也日益增多。當我們遇到與國家發生人身威脅或財產損害時,應冷靜對待,準備事實材料,進行起訴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