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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方式有哪些

國家賠償 閱讀(3.12W)

一、刑事案件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方式有哪些?

刑事案件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方式有哪些

(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精神痛苦理應成為衡量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標準,也是量刑上應考慮的重要因素。如果被告人承擔了精神損害賠償,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被害人的損失,應當視為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同時,附帶民事訴訟程式可以降低訴訟成本,節約訴訟資源,減少法院審判工作的難度,便於被害人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侷限於物質損失,還應包括精神損害。

(二)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由於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相比,對時間的限制會更加嚴格,如果精神損害賠償的存在與否以及損害的大小和賠償的數額在較短的時間內難以確定,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勢必會造成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不利於及時有效打擊犯罪,也限制了被害人的舉證時限,實則危害其實體權益。因此,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的判決生效以後,直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之訴。

二、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的法理基礎是什麼?

賦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許多國家的法學界和司法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確認,體現了現代民法的價值趨向,是刑法理念的轉變和進步。

(一)確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被害人合法權益得以救濟的重要途徑。隨著我國社會向現代法治的轉化,人們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無論是刑事法律還是民事法律都特別強調對個人權利的保護。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些規定都為被害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現實的法律依據,但同時也明確了刑事案件的損害賠償僅限於物質損害賠償,被害人由於犯罪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減損則難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得到充分救濟。

眾所周知,精神損害具有客觀性和可辨認性,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可能遭受精神損害,這是毋庸置疑的,有損害就應有賠償,就必須賦予被害人以法律上的救濟權,從而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給予物質撫慰,對精神利益的減損進行填補。

(二)確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刑民法律效力位階平等的必然結果。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已經得以正式確立,而對犯罪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刑事上的犯罪行為從民事法律角度上看,又是民事侵權行為,而且是危害程度更加嚴重的侵權行為。如侵害他人身體權的故意傷害行為造成他人精神損害,如果傷害後果較小,未達到輕傷以上的程度,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據民法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如果傷害後果較重,具備了刑法規定的社會危害性而構成故意傷害罪時,被害人更有理由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確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也是法律責任重合適用的重要特徵。法律責任是指因損害法律上的義務關係所產生的對於相關主體所應當承擔的法定強制的不利後果。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可以分為公法責任和私法責任。民事侵權行為由於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了精神損害,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這是一種私法責任,如果行為超出一定的限度而觸犯刑律構成犯罪時,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危及了國家的安全和秩序,國家運用刑罰權對犯罪分子科以刑罰,這是行為人所承擔的公法責任。公法責任與私法責任並不互相排斥,刑事責任的追究並不能取代民事上的精神損害賠償,公法責任是行為人對國家承擔的,而私法責任是行為人對被害人承擔的,二者可以重合適用,相互補充。

(四)確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順應世界各國通行做法的理性選擇。精神損害賠償作為一種非財產性賠償得以確立,為歐洲許多國家所效仿。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涉外刑事案件將會有所增加,為了充分、平等地保護各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遵循世界通行做法,必須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一般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方式有兩種,分別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直接提起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的人員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訴訟條件的法院就會立案,並會把立案的結果及時的通知到請求人。法院一審判決後請求人對於審判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