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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國家賠償律師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國家賠償 閱讀(2.02W)

申訴國家賠償律師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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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國家賠償案件的申請流程是十分複雜。實際上,在我們的現實。很多當事人申請國家都會被駁回,當然,對於申請人來說並不是完全沒有辦法,因為他們還可以進行申訴。因此很多人想了解申訴國家賠償律師的相關規定是什麼?那麼下面為大家詳細的介紹。

一、申訴國家賠償律師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國家賠償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國家機關的賠償決定不服,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起訴狀,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賠償起訴狀後,在七日內不能確定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審理中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國家賠償責任的行為要件

(一)職務侵權行為的範圍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目前國家只對以下職務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1、具體行政行為;

2、刑事起訴過程中的某些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的職權行為;

3、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某些強制措施和保全措施,以及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職權行為;

4、國家機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一些事實行為,諸如打罵、侮辱、違法使用警械、刑訊逼供等致人傷害的行為。國家賠償法除在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具體列舉了一些應當賠償的職務侵權行為種類外,還作了概括性的法律規定,賦予了法官在審判實踐中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也為今後拓展國家賠償範圍預留了法律空間。從目前的審判實踐的需要來看,有幾類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列舉的職務侵權行為也應納入國家賠償的範圍:

1、行政不作為侵權。指行政機關根據其職權應當履行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義務而造成損害的行為。一般來說,行政不作為構成侵權以羈束行政行為為前提,如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由行政機關自由裁量,那麼即使不作為亦不能視為侵權;

2、公有公共設施致害侵權。公有公共設施是指由行政機關或具有行政職能的法人或組織設定或管理以供公用的設施,包括電力、通訊、交通設施等,由於這些機關法人、組織負有對公有設施進行管理、維護、監查的職責,因設施的瑕疵而缺乏安全性導致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

3、行政合同違法或違約侵權。行政合同兼具民事性和行政性,定立行政合同也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執行公務的一種方式。如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存在違法或違約行為,並造成相對人損害的,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

4、確認或證明行為侵權。許多國家機關如交管部門、公證部門等負有對一定事實或權利義務關係進行確認或證明的職責,其確認或證明行為的違法或錯誤會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因此,對確認或證明行為造成的損害,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一方面規定了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職務行為的種類,另一方面也明示地規定了國家不予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種類,主要包括:

1、立法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包括權力機關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行為以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及釋出其有著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

2、國家行為,包括最高權力機關及行政機關行使的某些國防、外交行為。

3、司法機關的某些判決行為,如民事判決和行政判決行為。

4、某些刑事追訴行為,如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首先就是如果國家的相關單位她對於國家賠償的金額予以駁回或者是賠償的金額對於當事人來說並不滿意的話。當事人是有權利向上一級行政機關來申請複議的。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不滿意可以諮詢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