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如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造成他人的人身安全損害或者是財產損害的,那麼按照規定應該給予受害者一定的國家賠償,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都有國家賠償的規定,生活中,發生違法刑事拘留違法了自身利益的,公民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依法申請刑事拘留國家賠償,稽核通過後就可以獲得刑事拘留國家賠償。
一、刑事國家賠償的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二、刑事拘留國家賠償法律規定
1、公民被錯誤拘留,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三、刑事拘留國家賠償時間計算
1、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的起賠時間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七條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2、對於未超期的羈押時限是否計入賠償天數的問題,新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的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只要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刑事拘留國家賠償是可以申請的,而且刑事拘留國家賠償的金額按照當地上一個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所以刑事拘留國家賠償的金額無法沒有統一規定。不過無論因為什麼申請國家賠償,都必須在規定的國家賠償範圍內才可以獲得賠償,國家賠償都應該申請稽核通過之後才可以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