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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刑事賠償起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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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刑事賠償起算時間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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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刑事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表現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及受害者個人行為所致的權益受損。只要發生在國家賠償範圍以外的權益損害,當事人無權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的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