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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間該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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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就是指將物件進行拘禁同時限制人生自由的行為。拘留是我國刑事處罰的一種方式,關於刑事拘留的問題我相信大家都有很多的疑問,今天小編要為大家解答的就是關於刑事拘留期間如何計算的相關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刑事拘留期間該怎麼計算?

一、刑事拘留期間的計算問題

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於4月1日被刑事拘留,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4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於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為5月1日。

二、路途時間是否從拘留期間扣除問題

路途時間是否要計算在拘留期間記憶體在一種錯誤認識,認為押解途中的時間不應算刑事拘留時間,其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期間的時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中的“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是指,1、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以及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佔用的時間;2、公安司法機關從異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歸案,訊問、通知等期間應當將路途中的時間扣除。另外,從立法的精神出發,拘留、逮捕本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因此,在計算拘留、逮捕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

三、拘留期間屆滿之日是法定節假日是否應當順延問題

根據六機關《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的規定,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間,應當在拘留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拘留期限。

四、在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對於該條的適用,要把握一點:偵查的期限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開始計算,而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開始計算。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如下: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從收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之日起到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五、關於刑事拘留時間與治安拘留時間的折抵問題

對於刑事拘留時間與治安拘留時間是否可以相互折抵問題,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對於治安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的情況,根據《公安部法制局關於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辦理後原行政案件如何處理的電話答覆》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現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經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先行撤銷行政處罰,再轉為刑事案件辦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刑事拘留條件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質不同,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採取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繼續危害社會,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治安拘留時間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時間。

對於刑事案件轉為治安案件的情況,根據《公安部關於對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時間有關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如果行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為與被治安拘留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刑事拘留的時間應當折抵治安拘留時間。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時間已超過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給予治安拘留處罰。

現在大家通過對上面文章的閱讀都知道了刑事拘留期間怎麼計算的問題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使大家對於這方面的問題有一定的瞭解和認識。感謝大家閱讀小編帶來的文章,若大家還是不理解的。歡迎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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