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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公司犯罪辯護 閱讀(1.59W)

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主體的合法性

1、單位犯罪的主體一般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2、單位犯罪主體是否符合主體要件,關鍵看其獨立性。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

3、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領域內實施犯罪的,應當依照我國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4、單位犯罪中的“單位”並不要求具有法人資格。只要求獨資、私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二、責任要件

單位犯罪必須是為了單位的利益(或單位的全體成員的利益,或者單位的絕大多數成員的利益)實施犯罪行為。

犯罪形式包括故意、過失。《刑法》第229條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觀方面即為過失。

盜用單位名義,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不是為了單位利益實施的行為,因此,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三、違法性構成要件

該行為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式決定,並由直接責任人員實施,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犯罪所得為單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種理由將非法所得分配給單位全體成員享有。例如《刑法》第396條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四、單位犯罪的法律特徵是法定性

多數國家刑法對單位犯罪都持限制態度,除非立法有特殊規定。我國刑法也是如此,要求單位犯罪必須有刑法的明文規定。

如果單位實施了不可以成為單位主體的犯罪,原則上對自然人以相應的犯罪處理。例如,單位實施盜竊行為,偷電等,對單位不追究刑事責任,對自然人以盜竊罪論處。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一般都是法定犯,而不是自然犯。

單位的犯罪組成由四個部分組成,缺少一個都是不成立的。不過單位犯罪要比個人犯罪處罰要嚴重一些,單位犯罪處罰是雙份的,由金錢上的處罰,還有就是對單位負責人的處罰,具體的處罰金額要看事情的情節嚴重性。單位一定要謹慎做事,切勿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