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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裕解百納商標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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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裕解百納商標侵權案
我想諮詢下關於張裕解百納商標侵權案
原《銷售與市場》主編姬大鵬指出,其它廠家的“解百納”產品不但市場規模甚小,而且由此可知其並未獲得消費者廣泛認同,所以,消費者在選購時首先認知的是他們的企業品牌,其次才是“解百納”這三個字。因此,其它企業不能使用“解百納”名稱後,也不會對其市場份額構成實質性影響。 之前也有人稱,一旦張裕註冊成功,其價格虛高行業平均價格水平數倍的“解百納”產品將獨佔市場,最終導致消費者為這其中產生的20億元價差買單。 筆者就這一觀點向資深營銷專家許瑞進行了交流。許瑞表示:這一說法是缺乏常識的,不同品牌、不同產品的價格不同,是消費者對其價值認同的結果,由此產生了不同層次的細分市場,面向不同層次的消費者。張裕解百納面向高階市場,而其它標有“解百納”字樣但無明顯品牌識別的產品以滿足低端市場為主,這部分消費者不會因為“解百納”註冊成功後向就選擇更高價格的產品。即便如此,銷量基數很小的其它企業“解百納”產品,如何算出20億元的價差,這筆賬本身就很值得商榷。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馮曉青教授認為,社會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二者應該實現平衡保護,那種以公共利益的名義損害個體利益的行為是有違智慧財產權立法的初衷的。正當合法的個體利益受到尊重和保護,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一種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