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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與搶劫罪有什麼區別?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3.19W)

搶奪罪與搶劫罪有什麼區別?

明確犯罪構成,正確區分罪名與罪名之間的區別於聯絡,是正確定罪與量刑的重要前提。本站小編整理了搶奪罪與搶劫罪的聯絡和區別,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歡迎瀏覽!

定義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兩罪的區別:

1.客體要件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兩罪的聯絡:

1.在客體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雖然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傷亡;搶奪罪使用的是強力奪取的方法,直接作用於被搶奪的財物,但有時也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暴力和強力性質不同,但從一定意義上說,暴力也是一種強力。因此,二者在客觀方面,不僅行為方式有相似之處,而且危害結果也可能相同。

3.在一定條件下,搶劫罪和搶奪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況。另外,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為了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幾手準備,哪種手段能達到目的,就使用哪種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於搶劫的故意,身帶凶器,準備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到作案現場後,發現不需要實施暴力、脅迫方法,由搶而變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於盜竊的故意,在實施盜竊行為時被人發覺,遇到反抗,繼而使用暴力、脅迫方法,則由暗偷轉化為明搶。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亦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注意事項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徵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一般地說,搶劫罪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是使被害人受到強烈的襲擊,使之失去反抗能力,以任其搶走公私財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財物,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

而搶奪罪的強力行為則沒有這種故意,而僅以奪取具公私財物為已而滿足。因而其行為的強力程度低於搶劫所使用的暴力。即使搶奪時,由於用力過猛,致使被害人受傷,因為沒有傷害的故意,也不能視為暴力而定搶劫罪。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預謀時,作了搶奪與搶劫兩手準備,應以其採取的實際犯罪行為方式確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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