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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時怎麼才能算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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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時怎麼才能算故意傷害罪

起訴時怎麼才能算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重傷是指人體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機能或其他對於人身有重大傷害的損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起訴他人故意傷害罪,根據驗傷結論,構成輕傷以上,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才可以起訴。也可以報案,然後由公安機關指定鑑定,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移交起訴。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訴訟,需要帶的材料:1、刑事自訴狀,2、病歷、傷情鑑定書等證據材料。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的,對被告人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不一定都按故意傷害定罪量刑,也可能按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如果是這樣,對被告人的量刑還要重一些。

二、故意傷害罪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具體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主要如下:

1、醫療費。包括: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憑據給付,外地治療有轉診單;)

2、誤工費。受害人收入標準(天、月、年)×誤工時間(有實際收入按實際收入,沒有實際收入的按同行業中等標準);

3、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住院天數);

4、護理費。(有收入按收入,無收入按誤工標準×天數;最長不超過20年);

5、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和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6、交通費、住宿費(需要記錄並有憑證);

7、精神賠償金。

賠償金額包括這類受害者的醫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類犯罪者還應受到我國司法部門的懲處,按照這類人員的實際犯罪情況,判處這類人員的有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