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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搶劫的認定及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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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搶劫的認定及處罰是怎樣的

搶劫這兩個字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搶劫分為很多種情況,入戶搶劫是其中的一種。我國法律對搶劫以及入戶搶劫這一情況都有著明確的規定和懲罰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入戶搶劫的認定及處罰的相關知識。

一、入戶搶劫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中規定:根據《搶劫解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二、入戶搶劫如何處罰

入戶行為本身就已構成本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於搶劫罪的入戶行為是其搶劫行為的手段行為的一部分,根據刑法處理牽連犯的一般原則,只以搶劫罪一罪從重處罰,不必再以搶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並罰。

入戶搶劫屬於情節加重犯。根據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入戶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戶”作為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形之一在我國刑法中確定下來,對“入戶搶劫”含義的不同理解會導致行為人承擔完全不同的刑事責任。因此,遇到此類問題,自己又難以解決的,聘請刑事專業的律師更為有利,從而避免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