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暴力犯罪辯護>

入戶搶劫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1.13W)

入戶搶劫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入戶搶劫也是屬於搶劫犯罪中常見的一種方式,在對行為人進行處罰之前,也是要先做出認定的。但是這個入戶搶劫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呢?對於普通人來講,可能就不大瞭解了。下面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入戶搶劫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2、“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

3、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內,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二、搶劫罪如何適用死刑

1、《刑法》第263條規定具有八種情形之一的,量刑幅度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跨度很大,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也較大。法定刑的可選擇性和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是一柄雙刃劍,運用得當,可以限制和減少死刑的適用;運用失當,也可以擴大死刑的適用。從這個角度講,也應當注意慎用死刑。

2、《刑法》第263條採用的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起刑點是十年,最高刑是死刑。因此,並不是只要行為人具有八種情形中的某種情形,就可以判處其死刑,綜合加以分析、判析,看其罪行是否達到極其嚴重的程度,必須處以極刑。只有在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仍不足以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時,才可以選擇適用死刑(包括死緩)。

3、搶劫罪屬於侵犯雙重客體的犯罪。由於人身權利的價值高於財產權利,如果搶劫行為只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而未危害被害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的,則不屬於危害後果特別嚴重,不應對行為人適用死刑。

4、從司法實踐經驗看,對於罪行極其嚴重並具有下列情形的行為人,可以考慮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採用暴力手段實施搶劫,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情節特別惡劣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對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其他具有《刑法》第263條規定的八種情形之一,並造成特別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的。

關於入戶搶劫的認定標準,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入戶搶劫的又叫做入室搶劫,這是搶劫犯罪中比較嚴重的情形,因此法律中規定,此時對行為人處罰的起刑點為10年有期徒刑,而在最嚴重的情況下,還有可能直接判處死刑,並且同時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清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