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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後打架量刑不會從輕處罰。《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生理性醉酒的情況下,行為人並沒有喪失辨認控制能力,故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其辨認控制能力有所減弱,但由於醉酒由行為人自己造成,也不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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