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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搶劫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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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搶劫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很多人對事後搶劫罪感到陌生,因為在刑法中並沒有事後搶劫罪的確切規定。事後搶劫罪是指抗拒抓捕或窩藏證據,採取了脅迫的行為。那麼,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事後搶劫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事後搶劫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罪

司法解釋指出: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當場”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以及被人追捕的整個過程與現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對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窩藏贓物、毀滅罪證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裡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也應達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實上已經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3、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窩藏贓物,是指保護已經取得的贓物不被恢復應有的狀態;抗拒抓捕,是指拒絕司法人員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毀滅證據,是指毀壞、消滅本人犯罪證據。

二、事後搶劫罪的主體

根據97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一般搶劫罪的犯罪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於事後搶劫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只有盜竊犯、詐騙犯、搶奪犯才能成為事後搶劫罪的主體,而一般人不能成為事後搶劫罪的主體,所以事後搶劫的犯罪主體屬於特殊主體。而根據中國刑法只有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才能成為盜竊犯、詐騙犯、搶奪犯的犯罪主體,所以事後搶劫的犯罪主體也必須是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由上可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能成為一般搶劫罪的主體而不能成為事後搶劫罪的主體。

只有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罪,才有可能產生事後搶劫罪,犯其他罪是不可能產生事後搶劫罪,那有可能構成窩藏包庇罪。所以,大家還有疑問的,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諮詢專業律師,他們的幫助是非常有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