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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後怎樣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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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後怎樣到法院起訴

仲裁裁決後怎樣到法院起訴

仲裁裁決後還可以起訴,對於這樣的一種仲裁裁決並不是特別的滿意的話,是可以在收到這樣的裁決之後的15天之內再次的提起民事訴訟,否則超過這個時間的話就喪失了這樣的起訴權利,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起民事訴訟,已經喪失了訴權,裁決書已經方式法律效力,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裁決書確有錯誤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上一級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糾正。也可以在執行程式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之後可以起訴,也可以申請重新仲裁。

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仲裁時效即喪失勝訴權。就勞動爭議案件而言,只要當事人申請了仲裁,仲裁裁決書送達後15天內向法院起訴,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不應當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過訴訟時效受理,並對其實體進行了裁決,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82條對仲裁時效為60天的規定就失去了意義,勞動爭議仲裁也就形同虛設。所以,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即喪失了勝訴權。

二、個人去法院起訴流程

確定管轄法院,起訴欠款人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只有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係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是一局仲裁,也就是說仲裁只可以是一次,但是並不是說仲裁的結果就是最後一個結果,對結果不符的可以進行起訴,起訴可以進行一審也可以進行二審,但是每次的訴訟請求不可以一樣。只有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訴訟案件才會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