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仲裁>

經濟仲裁審理時間多長時間下裁決

仲裁 閱讀(2.26W)

一、經濟仲裁審理時間多長時間下裁決?

經濟仲裁審理時間多長時間下裁決

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經濟仲裁適用領域有:

1、涉外經濟仲裁,主要處理國際貿易中帶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爭議。

2、國內經濟仲裁。專門解決業主與僱傭者,承包人與發包人、專職開業醫生與病人之間有勞資關係,權利、利益等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採用仲裁的辦法解決國內經濟合同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在我國一般只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

二、仲裁開庭流程

1、開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佈開庭。隨後,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仲裁庭組成人員和記錄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仲裁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開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5)宣讀鑑定結論。

3、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並經雙方當事人質證。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客觀事實材料,它是仲裁裁決的依據。

《仲裁法》第43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根據這一規定,仲裁中的證據一是來源於當事人,即當事人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出證據。二是來源於仲裁庭,即在必要時,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證據。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但仲裁庭對證據的收集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如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時,根據《仲裁法》第46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採取保全措施。不論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還是仲裁庭收集的證據,都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並由當事人相互質證。

4、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仲裁法》第47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當事人辯論是開庭審理的重要程式,也是辯論原則的重要體現。當事人進行辯論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申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發言;

(2)被申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發言;

(3)雙方相互辯論。開庭辯論終結前,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可以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順序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在仲裁程式中,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應當按時出庭,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則將按照《仲裁法》第42條的規定,對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對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則缺席裁決。

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的性質是不一樣的,一般來說也只有經濟合同產生爭議以後才能選擇仲裁方式來處理。雙方與其關注仲裁庭裁決的時間,實際上也應該全身心的投入仲裁過程,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仲裁結果是不能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