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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執行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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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執行期限是多長時間?

仲裁裁決執行期限是多長時間?

仲裁裁決書的執行期限是二年。因為原本仲裁裁決書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如果出現了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形,則另一方當事人自仲裁裁決書所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如果存在分期履行的情形,則從每一期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如果申請執行期限內出現時效中止、中斷的狀態,則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如下: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綜上所述,仲裁裁決書下達生效後,當事人不服可以在15天內提起訴訟,一旦認定裁決有效則需要依法履行裁決結果,拒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要求強制執行,一般情況執行期限是兩年,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