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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出勤表證據必須是原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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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說來,證據最好提供原件,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提供影印件。

勞動仲裁出勤表證據必須是原件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據此,在原件證據材料丟失的情況,在向法院提供影印件的同時,還應當提供與提供人無利害關係知情人、見證人等有關證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