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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砍人的情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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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人拿著一些刀,一些鐵棍實施打人行為的,可以認定為聚眾鬥毆,一般這樣的情況都很難控制,因為涉及的人實在是非常的多,所以聚眾鬥毆的行為,一般都會有人受傷,這個是很正常的,那麼一些嚴重的聚眾鬥毆砍人的情況應該怎麼處理?

聚眾鬥毆砍人的情況怎麼處理?

一、聚眾鬥毆砍人

雙方打架一方輕微傷,不能調解就到法院起訴,按照規定賠償。財產侵權人身權侵權民事侵權精神賠償

在打架的時候,致對方輕傷的話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呢,在什麼情況下構成故意傷害罪呢,故意傷害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呢,輕傷二級可不可以和對方和解從輕處罰呢。

一旦構成輕傷那麼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同時受害者可以要求民事賠償的,建議積極賠償,取得對方諒解這樣可以爭取從輕處罰的。

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區分

與一般毆打的界限

一般毆打行為只是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肉體疼痛,或使他人神經受到輕微刺激,但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故不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毆打行為表面上給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顯著輕微,即按《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不構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因此,在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為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

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況講,兩罪並不難區分,但在碰遇故意殺人未遂造成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時,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內容。如果行為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為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與過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傷害致死的情況下,二者相近之處是: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在主觀上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往往都表現為過失的心理態度。二罪根本區別在於,前罪具有傷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結果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後罪沒有犯罪的故意,是由於過失致人死亡。司法實踐中,依據案情查明行為人有無犯罪故意,對劃清二罪的界限,至關重要。

強姦、搶劫過程中情節

一般作為相應罪的加重情節,不再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與其他犯罪

刑法第234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即行為人在實施其他犯罪的過程中,傷害他人,刑法另有規定的,應按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如犯強姦、搶劫、放火等罪致人傷害的,應分別依照各相應條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傷害罪論處。

聚眾鬥毆砍人,砍人,情節不嚴重的也會造成重傷,情節嚴重的一般就會導致受害者直接死亡,所以,對於這個行為的認定,一般按照行為人主觀上的想法進行認定,如果聚眾的目的就是為了殺人,就以故意殺人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