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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損毀他人財物傳喚嫌疑人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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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次損毀他人財物傳喚嫌疑人的規定是怎樣的?

多次損毀他人財物傳喚嫌疑人的規定是怎樣的

多次損毀他人財物傳喚嫌疑人的規定是,傳喚嫌疑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時間也有相應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損毀他人財物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①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②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③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④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損毀他人財物涉嫌刑事犯罪法院量刑的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傳喚也是偵辦刑事案件時比較常用的一種強制措施,對於暫時不需要逮捕或者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至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事實上,如果當事人三次以上公然損毀他人財物,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對於公安機關的傳喚犯罪嫌疑人需要依法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