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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騷擾他人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怎麼處罰

治安管理 閱讀(2.6W)

一、涉嫌騷擾他人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怎麼處罰

涉嫌騷擾他人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怎麼處罰

1、騷擾他人一般屬於違法行為,可以進行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 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2、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下不予立案。但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故意損壞他人財物多少可以定罪

1、故意毀壞他人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並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由於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犯故意破壞財物罪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裝置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

2、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當前,在辦理故意毀壞財物案件中,對於犯罪數額的認定存在多種觀點,特別是當犯罪數額影響到罪與非罪、法定刑是否升格時,不正確的認定方式會對案件質量造成重大影響,甚至會導致錯案的發生。

司法實踐中,犯罪數額的認定觀點主要有以下三種,計算公式分別為:犯罪數額=恢復原狀所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犯罪數額=財物損失價格=恢復原狀所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恢復原狀所需主要材料費×綜合成新率 恢復原狀所需輔料費 工時費等合理費用)-殘值;犯罪數額=原值-殘值。

根據相關的,治安管理條例》規定,因騷擾他人以及故意損壞他人的財物,都是可以進行治安處罰的。主要進行行政拘留以及罰款。而根據相關的《刑法》規定,因如果故意毀壞他人的公私財物,金額較大,或者是情節比較嚴重的,那麼會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