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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打架鬥毆違反治安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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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2歲打架鬥毆違反治安怎麼處罰

12歲打架鬥毆違反治安怎麼處罰?

12歲打架鬥毆違反治安,毆打他人,處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十分惡劣的,造成他人傷亡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處理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哪些原則

(一)、從寬處理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週歲也應適用本條規定。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對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主要原因在於;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係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貫徹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則並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視懲罰。未成年人犯罪同樣對社會造成了危害,對其依法予以處罰是正當的,也是必要的。忽視懲罰或不當的處罰難以使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後果,對教育、感化方針的貫徹是不利的。但這種處罰要遵循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可罰可不罰的儘量不處罰。

(四)、分案處理的原則

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訴訟程式分離是指未成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牽連的案件,只要不妨礙訴訟,要分案處理。

(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法定代理人的在場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1規定;“對於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未成年人作為被告人時,不但其訴訟地位決定了其行使辯護權的困難,而且未成年人本身這一主體的特點就決定了獲得辯護人幫助的迫切性。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對於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訴訟權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六)、不公開審理的原則

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採訪。不公開審理原則只是指審判過程不公開,對判決的宣告應公開進行。

(七)、全面調查的原則

全面調查原則是指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能僅從處罰的目的出發,滿足於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調查。還要基於教育、挽救的目的,對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狀況及其生活環境進行全面的調查,必要時還要進行醫療檢查和心理學、精神病學判斷。

未成年人打架鬥毆通常是經過協商進行教育批評,情節稍微嚴重可進行拘留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造成他人嚴重傷亡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由於未成年人是特殊群體,法律會有相關的規定和具體的要求,尤其是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也打架鬥毆是重點教育物件。